110年09月08日本校校務會議通過
壹、教師符合第十九條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其休假日數未達
應休畢規定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依規定發給休假補助(每日補助
600元),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
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予獎勵,(日薪×未休日數)【 日薪=(本俸+研究
費+職務加給)÷30天 】不予保留。但學年度中免兼任行政職務者,依當學年度
實際兼任月數比例計算核給之休假天數扣除應休畢日數後仍有未休假之日數者,
得予獎勵。有關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休假補助及未休假獎勵之標準等,比照公務
人員及依南投縣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貳、學校應休假者不只一人時,得依個人年資長短、考核等第及職務緩急,酌定輪流
休假。
叁、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校長於必要時,並得逕行派員代理。
肆、教師在休假期間,如學校遇有緊急事件需回校處理,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
休假權利。
伍、依據南投縣政府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府人訓字第09301742500號函規定:
一、學校行政人員(含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於學期中如有加班事實,不再支領加
班費,以改採於寒暑假期間以補休方式辦理,減少加班費之支應。
二、學校行政人員(含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訓練、進修及休假,應盡量集中於寒
暑假期間實施。
三、另為避免影響校務推動,寒暑假開學前一週安排之教師備課日活動,全體教
師不得無故請假,以利開學前行政與教學業務準備。
陸、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經指派加班,得
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以線上差勤系統期限為主),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
加班費。
柒、注意事項:
一、同仁於學期中因工作需要奉派於假日參加進修、訓練,或舉辦活動,其補休
假盡量於寒、暑假時實施,未領加給之同仁其補休則於週三及週五下午實施,
以不影響課務及校務為原則。
二、14日的強制休假請各同仁儘量休完,以免影響本身福利(國民旅遊卡補助
16000元),剩餘未休天數則可選擇休假補助費(每日600元)或不休假加班
費(日薪×天數) ※日薪=(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30天
捌、校內規定事項:
一、寒、暑假兼行政教師同仁,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16時(計8小時)。
二、未兼行政同仁,依本校教師聘約準則,寒、暑假、遇有校務需本人處理者,仍
應到校協助處理。
三、每學年度召開校務會議計4次,第一次預計九月初辦理,第二次預計一月底辦
理(第一學期),第三次預計二月中辦理,第四次預計六月底辦理(第二學期),
全校教職員工均需親自出席參加。
四、寒、暑假排定之全校返校日,全體教職員工均需回校指導學生。
玖、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經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之,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