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差、公出與公假之區別

●公差、公出與公假之區別

壹、目的:釐清有關差勤名詞中「公假」、「公差」、「公出」等用詞之適用時機及權益。

貳、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教人員保險法」暨「公務員(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二法」。

參、內容:公假與公差區別如左:

一、事由不同:除公文(指對本機關、學校有指揮、監督或拘束力之機關之公文)上有明確

規定該事項核給公假或公差外,悉依左列標準核給之。

(一)公差:係由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者或代表機關學校出席各項會議者。

(二)公出: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一般而言,公出係指到

達服務機關上班後下班前,短時間短距離外出處理公務,因此公出者仍應按規

定簽到退,僅由各單位在公出登記簿上登錄。

(三)公假:

  1、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6、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7、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

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9、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10、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

者,不在此限。

11、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執勤外出用膳往返途中(正常往返時間之交通途中),致意外受傷,亦得核給公假;但均以達到住院治療之程度或行動不便(如骨折)為先決要件。至於執行職務時發病,自辦公場所直接送醫、住院治療或遵醫囑返家繼續休養或療治而仍不能銷假到勤者,如有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經機關首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得續給公假。

二、權益不同:

(一)差旅費:

1、公差: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

2、公出:不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

3、公假:原則上不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例外的情形下,依個別之規定,仍得支領部分的差旅費。如參加升官等考試者得支領往返交通費;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則依訓練機構提供膳宿情況,可支領部分之膳宿費用。

(二)補假:

1. 公差:奉派出差期間如逢假日時,得依規定補假。

2. 公假:公假期間如逢假日時,除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外,其餘並無補假之規定。

(三)公(傷)假:期間未滿一學年者,得依實際工作長短及服務成績評定等次,亦即只要有上班之事實,即可依該上班日之工作表現,評定為四條一款或甲等,不受請假天數影響;滿一學年者,因無成績可考,應列四條三款或丙等。

1、公差及公出:因屬執行職務性質,得依規定請公傷假。

2、公假: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與執行職務性質有關者,得依規定請公傷假;反之則否。

案例:

(1)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請妥病(休)假,在返家途中發生車禍住院治療,經服務機關認定確實者,准予公假。

(2)公務人員於中午外出參加會餐致腦中風住院治療,因既非在上班時間又非在辦公場所

突發疾病住院,且致病與執行職務間尚無直接因果關係,故住院期間不宜核給公假。

(3)公教人員於上班執行職務時摔傷,自行醫治至深夜病情惡化而就醫治療,因非屬於執

行職務突發疾病(係指突然發病自辦公場所直接送醫),故其療傷期間應以病假處理。

(4)公教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利用公餘時間進修,於進修途中發生車禍住院療治,與執行

職務間無直接因果關係,自亦非屬「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不得核給公假。(銓

敘部91.08.05 函釋)

(5)「因公傷病」情況歸類為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二

種。為期各機關於執行時有一致而明確之標準,以維護當事人權益,有關所稱「上下班

途中」認定標準之補充規定(銓敘部88.6.23.八八臺法二字第1753087 號函)

(6)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途中或進修期間發生意外受傷,因進修與「因執行職務受傷

必須休養或療治」之要件不合,另教師於進修放學途中發生意外需要療治,與執行職務

間無直接因果關係,亦與「上下班途中」之認定標準不符,仍不宜核給公假療治。(教

育部96.6.26 台人(二)字第0960094983 號書函)

(四)公保殘廢給付:

   1、公差及公出:因屬執行職務性質,得依規定請因公殘廢給付。

   2、公假: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與執行職務性質有關者,得依規定請因公殘廢給付;反

之則否。

(五)因公傷病退休:

   1、公差及公出:因屬執行職務性質,如傷病達退休標準者,支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

滿5 年以5 年計;支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20 年以20 年計。

   2、公假: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與執行職務性質有關者,可比照公差規定核給因公傷病

退休,反之則否。

(六)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

   1、公差及公出:因屬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如傷亡達慰問標準者,發給慰問金。

   2、公假: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與執行職務性質有關者,可比照發給,反之則否。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1)須為執行職務時。

  (2)須遭受意外事故。

(七)撫卹:

   1、公差及公出:在公差之合理時程內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符合因公死亡要件(非屬冒

險犯難或戰地殉職),遺族得依規申請因公撫卹。除一次撫卹金加發百分之二十五外,

任職未滿15 年者,

      以15 年計,年撫卹金給與15 年。(一般撫卹者,任職年資如未滿15 年,依其年資僅發給一次撫卹金,不另發給年撫卹金;滿15 年以上者,才另發給年撫卹金10 年)

   2、公假: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係屬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其遺族得依規定申請因公撫卹;反之則否。

案例:

(1) 公務人員奉准公假參加健康檢查,於必經途中發生車禍死亡,因非公差性質,不得依因公撫卹規定(因公差遇險或罹重病或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核給因公撫卹。

(2) 某國小校長夜間至學校巡視,於返家途中發生車禍死亡。依銓敘部及教育部78 年解釋略以「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之規定,基本上需奉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並有公差書面證明文件為限。本案紀故校長利用夜間前往學校巡視,是否奉上級指派或經報備有案,不無疑義,目前尚無是類案例予以因公撫卹,仍宜依意外死亡有關規定辦理遺族撫卹」。故同仁如有利用非上班時間到校或至校外執行公務,仍請依規定事先完成一定之行政程序,如填寫公差或加班或因不及填寫書面資料時之口頭報備程序(事後仍應補足書面資料)等,以免損及權益。

備註:

一、綜觀所有法令規定並無「公差假」一詞,據悉,此一名詞係因早期規定公差必須連續三日以上才可由學校排代課,而各主辦活動機關應各學校參加活動教師之要求,希望於公文中敘明以公假登記以便排課,而非由教師調課或自付代課鐘點費,惟各學校教師因課程安排及路程遠近不同,並非所有教師都要求以公假登記,故而創出此一名詞,而其正確名詞應係公差(或公假),意指本活動參加人員應核給公差或公假由各機關自行依規定核處。因各機關簡化用詞為「公差假」並沿用成習,遂經常

於活動公文中出現「公差假」一詞,使多數人誤解「公差假」就是「公差」。實際上,公差並非假,而係奉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視同上班,故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並無公差之假別,

二、如上所述,公差係指由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者或代表學校出席各項會議者。其係屬於上班之延伸,只是上班地點改為執行公差之地點而已。所以,公差當日除可以支領差旅費外,因視同上班尚可以支領不休假加班費。但公假或其他任何請假當日,均不可以請領不休假加班費。

三、公差係指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者或代表學校出席各項會議者,故除對本校有指揮、監督或拘束力之機關之公文上有明確敘明公差或公假外,宜依其規定之假別核給外;機關首長對非屬上開機關公文上所建議核給之公差或公假,具有行政裁量權,得依活動性質及學校需求核給假別。

四、公差、公出與公假之事由及權益均不相同,惟教職員多誤解為僅係差旅費之差別而已,有時候為省麻煩,常不填公出簿,或不請公差而改請公假,為使教職員工瞭解其間之差異,避免損及權益,謹簡要抄錄公差、公出與公假之區別乙份,請同仁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