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仁愛鄉萬豐國民小學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辦法
南投縣仁愛鄉萬豐國民小學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辦法
111年09月07日本校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規則及補充規定。
二、目的:
(一) 為加強本校與社區資源共享,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以推廣全民運動,充實休閒生活,及增進社會文化教育功能,特制定本辦法。
(二)加強社會教育活動,使學校成為社區文化精神堡壘;加強管理學校活動場所,增進社區民眾育樂活動。
三、場地開放範疇: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本校校園內之視聽教室、資訊教室、運動場、教室。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及師生安全原則下,開放前項之使用範圍及時間。
四、申請對象:
(一)以有組織之立案團體為原則,凡本國之國民、有組織之社團均可借用學校場地,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二) 學區內之家長及本校校友需借用學校場地舉辦活動者。
(三)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社區人士舉辦有關社教、體育活動、團體集會、正當聯誼活動,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師生安全、校園安寧及不損壞學校設施設備前提下,得申請使用學校場地。
五、申請規定:
(一)申請使用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除特殊情況經校方主管同意外,應於使用當日7日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三)及繳驗相關證件並繳納保證金與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保證金於活動結束,經學校檢查確定場地清潔及設施設備無毀損短少者,於三日內無息退還。
(二)因故不使用但已經繳費者,僅退還保證金。但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可申請全額退費或延期使用。
(三)以不妨礙學生活動為原則,依照校方同意之時間、地點,並遵守校方指派人員之指導使用。
(四)凡民間社團向本校租借場地,上演戲劇非經核准查驗登記者,依照上級指示拒絕租借。
(五)申請使用學校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安全顧慮者。
4、有事實足認有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
5、擅自變更申請活動內容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使用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得視情節輕重停止或暫緩借用場地,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六)申請者係舉辦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及營利行為者,除保證金仍應繳交外,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七)本校室外運動場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免事先申請與收費。
(八)使用本校場地設施等所收費用(除保證金外),由本校按規定繳入公庫並納入預算,依實際需要作為管理、場地維護、設施檢修、水電、清潔、人員加班及其他等相關支用。
(九)申請使用場地須事先佈置者,應先徵得本校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一日內回復原狀,違者本校得逕予拆除,申請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其繳納之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扣抵者,本校應予追償,申請者不得異議。
(十)校園場地借用期間,申請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並指導監督使用場地人員應在指定處所活動。
(十一)因申請者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權利,致本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本校須於其賠償範圍內,對申請者有求償權。
(十二)因申請者或其使用人所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地或設備毀損、遺失或被竊,應負賠償或修復責任。
(十三)本縣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與其他機關合辦之各項活動,經校方同意後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十四)場地出租期間,需由申請者負責人員安全,學校不負任何人員安全相關法律
責任。
(十五)本校各場地使用費收取金額規定(如附件二)。
六、開放時間: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其它不影響學生上課之時間及地點。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在重要慶典期間及上級所指定重點時間不外借。
(二)借用場地時,先至總務處填寫申請表,經校方辦理同意後始准出借。
(三)團體借用者須持有關單位(如鄉公所、體育會、教育會……等)推荐函證實有益國民身心健康體育活動者方得借用。
(四)凡影響校務或具有損壞性者一概不借。
(五)本校各項設備均應愛護,借用單位於使用後應負整潔全責,並恢復使用前原狀,如有損壞應照市價負責賠償。
(六)本校有特殊使用必須收回時,得於一週前通知借用單位,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七)借用民眾應穿著整齊,不得奇裝異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其它場所。
(八)車輛應放置整齊,並自行妥善保管。
(九)凡經核准借用本校各項場地者,不得變更原申請之活動項目或擅自轉讓。
(十)出借場地嚴禁鬥毆及攜帶槍、利刃或危險物品入校,違者報警處理。
八、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南投縣仁愛鄉萬豐國民小學場地租借使用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申請者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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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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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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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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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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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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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時間 |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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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費 (新台幣) |
元 |
經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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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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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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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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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南投縣萬豐國民小學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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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天數 |
收費基準(元) |
1天 |
新台幣500元 |
2至3天 |
新台幣1000元 |
3天至6天 |
新台幣1500元 |
6天以上 |
新台幣2000元 |
備註:一、本管理維護費包括:水電、場地清潔、維護等費用。 二、如需長期借用者,則需專案處理,由鈞長決定收費金額。 |
南投縣仁愛鄉萬豐國民小學校場地租借使用切結書
(以下簡稱乙方)向 南投縣仁愛鄉萬豐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甲方)使用 (場地名稱),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
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場地使用費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費用應由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論,乙方絕無異議。
第三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切結書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本縣縣立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五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折除,回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抵,不足扣抵者,甲方應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乙方借用場地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乙方應維護人身安全,如因重大過失,造成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
等權利,致本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本校須於其賠償範圍內,對申請者
有求償權。
第八條:場地出租期間,需由申請者負責人員安全,學校不負任何人員安全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乙方未履行契約或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十條: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南投縣仁愛鄉萬豐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黃淑芬
乙 方:
核准設立機關及文號:
負 責 人: 簽章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