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110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南投縣 110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7 日府教輔特字第 1090191523 號函發布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南投縣特殊教育白皮書。
四、南投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維護學生受教權,落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評量與鑑定工作,期使特殊教育學生獲得適切而無障礙之教育服務。
二、簡化本縣特殊殊教育學生轉介工作,統一作業流程,推展入學「零拒絕」概念,以減少特殊需求學生入學之困擾。
參、指導單位: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肆、主辦單位:
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伍、承辦單位:
一、南投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二、埔里國中、南光國小、旭光高中、南崗國中、埔里國小、平和國小、雙冬國小、雲林國小、延和國中、民和國中。
陸、受理對象:
本縣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學前教育階段之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及其他障礙或疑似各類障礙之學生,欲申請轉介至適當教育安置者。
柒、受理方式:
一、學前教育階段:
(一)就讀幼兒園者,由家長向學生所屬幼兒園提出,並由各幼兒園所依工作時程向本縣鑑輔會提出申請。
(二)未就讀幼兒園者,由家長或本縣早期療育通報中心至鄰近設有公幼或學前集中式特教班之學校提出申請,並請受理學校協助提報鑑定安置,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確切安置需經本縣鑑輔會綜合研判後核定之)。
二、高中及國民教育階段:由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各受理學校依工作時程向本縣鑑輔會提出申請。
三、補充說明:請各校於未鑑定之新個案提出申請前進行轉介前介入輔導。
捌、辦理方式:
一、各障礙類別申請鑑定安置流程:請參閱附件一。
二、鑑定安置各作業梯次、提報期程:請參閱附件二。
三、提報鑑定安置手續:
(一)學校至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上網提報個案及申請鑑定。
(二)填寫各項表件,並於上述提報期程內送件至特教資源中心。(學期分區鑑定請依函文親送至分區負責人處;分區鑑定工作流程及詳細期程如附件三)
(三)召開鑑定安置綜合研判會議,請提早通知家長,若家長不出席請填妥委託書交由學校由委託人代理出席,本府會邀請專家學者依送件資料研判。
(四)研判會議後十日內,請各校至通報網檢視鑑定安置結果並確認個案資料是否正確,如對結果有疑義請於時間內向承辦人洽詢。
(五)本府函文知會各校鑑定結果,請各校於收到文後三日內至通報網接收學生資料(跨階段安置個案依期程辦理異動及接收)。
四、鑑定身份:
(一)未鑑定之新個案:以每學期「分區鑑定區間」辦理為優先,必要時得於
「轉安置區間」辦理。
(二)曾鑑定之疑似生或待觀察學生: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生」或「待觀察」者,學校得視學生需求提供相關服務,並觀察學生狀況於至少半年後,檢附具體新事證再重新提出申請,學校亦應主動於輔導滿一年後辦理鑑定確認身分。
(三)跨階段轉銜前鑑定:經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確認個案者,均應依法依限期辦理跨階段轉銜前鑑定。
1. 學前階段:大班學生應於第二學期提報跨階段轉銜鑑定並安置。
2. 國小階段:
(1) 確認個案:應於國小六年級第一學期完成鑑定程序並於第二學期提報跨階段轉銜安置。(若國小五年級已完成鑑定程序,只需於國小六年級第二學期提報跨階段轉銜安置即可。)
(2) 疑似或待觀察個案:可於國小六年級第二學期跨階段鑑定時檢附資料辦理鑑定。
3. 國中階段:
(1) 國小階段完成身分確認者:應於國二第二學期提報並完成鑑定程序。(2)國中一年級及國二第一學期提報並完成鑑定程序者:應於國二第二學期
檢附相關資料進行身分確認。
(3)疑似或待觀察個案:可於國二第二學期或國三第一學期「國三補確認」區間提報。
4. 高中階段:國中經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確認個案者,於高中一年級第二學期依法辦理跨階段重新評估。
(四)重新評估:
1. 經本縣鑑輔會鑑定確認之個案,依據其障礙狀況交付重新鑑定期限,學校應依期限主動進行重新評估,以利評估其障礙情形與適應狀況。
2. 障礙情形改變、新領/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個案,學校應主動提出重新評估。
五、安置及特殊教育服務方式: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安置班型分為下列三類:
1.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學籍設在特殊教育班,學生大部分時間在特殊教育班學習,並可配合分散式資源班或普通班課程進行融合學習。
2. 分散式資源班: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部分時間至資源班上課,由特殊教育教師依據學生需求安排抽離、外加或入班課程,提供特殊教育課程、評量調整及支援服務。
3. 巡迴輔導班:由巡迴輔導教師提供教學、輔導與支援服務。
(二)若未安置於前項三類班型之一者,由學校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六、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
(一)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主動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權利。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已逾證明重新鑑定日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願意再申請,且不願意依本縣鑑輔會鑑定流程接受重新鑑定。
(三)已屆先前鑑輔會交付應重新鑑定期限,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接受鑑輔會重新鑑定。
(四)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接受跨階段重新鑑定,視同放棄次一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身分及相關服務。
(五)申請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者,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提報鑑定作業;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另案陳報鑑輔會審議。
七、補充說明:
(一)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黏貼於「南投縣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表」上,並請將 ICF、ICD 代碼轉為文字說明後附上。
(二)請各校備齊各項鑑定安置工作所需表件及資料,並於上述期程送件,資料如有疏漏,請補齊證件後再行受理,綜合研判會議當日若資料不齊者將予刪除提報。
(三)申請轉安置、在家教育、暫緩入學、延長修業年限、跨階段轉銜及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詳細流程請見附件四。
(四)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 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玖、鑑定安置結果:
一、各校應於研判會議後十日內,請各校至通報網檢視鑑定安置結果並確認個案資料是否正確,如對結果有疑義請於時間內向承辦人洽詢確認。
二、如經確認後,家長仍對於本鑑定安置相關事項有疑義者,請於收到本府函文後十日內,由學校申請複查鑑定結果。
三、若經前述方式辦理後仍有疑義者,應由學校召開特推會決議通過後,檢具相關
資料(含會議紀錄、更新之測驗資料、輔導資料或特教需求資料等),正式函文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復(應檢附之相關表件請向承辦人洽詢)。
四、前述程序如有召開相關會議時,提報學校應派員與會說明,並邀請家長、學生及相關人員出席。
拾、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縣鑑輔會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拾壹、附則:
學生/家長提報鑑定時,請各校輔導室(特教業務承辦人)應和家長充分溝通,使其瞭解個特教類型及班別狀況以利安置作業之進行。
拾貳、其他未盡事宜:
依鑑輔會會議決議辦理。
拾参、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