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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縣立高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南投縣縣立高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103年1月3日府行
                                                            
法字第1020262202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縣縣立高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中小學) 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之學習權,確立家長之集體教育參與權,增進學校與家庭之聯繫合作,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中小學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成之。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擔負其教養責任之人。

第三條  家長會冠以各該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所在地。學校為利家長會推行會務,得提供適當場所供其辦理會務。但學校教學場地不足時,家長會應於接獲學校通知期限內無條件搬遷。

第四條  家長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第五條  班級家長會以班級為單位,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家長會置會員代表若干人,由班級學生家長會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開會選出,每班學生家長代表為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但全校學生總人數一百人以下之小型學校免置會員代表。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召開,由前學年度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推舉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新設立之家長會,其首次會議由校長代為召集之。      會員代表大會於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召集並擔  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校內相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家長會組織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三、討論委員會或會員代表之提案及建議事項。
        
四、審議會務計,年度預算及聽取決算之報告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委員最多以三十五人為原則。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或全體會員(全校學生總人數一百人以 下之小型學校)互選之,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於學期中出缺時,不辦理補選。

第十一條  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連署召開會議。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校內相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亦得由半數以上之常務委員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第十二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畫、
研擬提案、會務報告及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
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關係。
          六、選舉常務委員及會長(副會長)。

          七、遴聘家長會顧問。

          八、推選代表出席依法令應有家長代表出席之會議。
          
九、整理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送請學校參考。
          
十、聘免工作人員。
          十一、其他
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最多以十一人為原則,由委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最多以五人為原則,由委員會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家長會長於學期中出缺時,所遺留原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超過三個月以上或家長會長及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另行選(推)舉產生。家長會長辦理交接時,得由現任家長會會長報請本府派員監交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每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六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為無給職)若干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派員兼辦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十七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本府備查。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款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之費用外,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
家長會對於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十九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收齊後,統一交由家長會保管使用。

第二十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協助學校校務發展之用途。
六、其他經委員會同意之必要開支。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常務委員一人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視導人員得隨時抽查。並應將收支所編列之財務報告表送本府備查,財務報告表若發現有異,本府應主動查處。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執行任務時,應保持中立,若有違反教育法令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本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由本府函請家長會依照規定程序另行改選之。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或學校人員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務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四條 各校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下,訂定家長會組織章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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